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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9008044发布时间:2023-04-29 点击量:
本文摘要:12月3日,商务部公布己内酰胺期终审核届满公告。
12月3日,商务部公布己内酰胺期终审核届满公告。 商务部拒绝,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的组织可在涉及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明确提出期终审核申请人。 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税的征税期限不多达5年,经审核确认中止征税反倾销税有可能造成低价和伤害的之后或者再次再次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税期限可以必要缩短。
商务部于2003年6月6日发布公告,要求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税反倾销税,措施到期日为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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